美保环境是一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运营商,总部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佛山,在广东、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浙江、陕西等多个省份设立分、子公司及项目部。至今为止,美保环境已成为全国环卫服务百强,拥有强大的项目运营能力、良好的品牌影响力;获得了业主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美保环境一直致力于环卫保洁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投资与管理服务、市政垃圾清运及处理、市政道路清扫及保洁、市政工程及绿化施工与养护等作业。为客户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和谐优美的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长期以来,美保环境都是紧跟时代的发展,与时代同步,不断开拓创新。“重大新闻”和“业务动态”展现了美保环境在业务发展历程上的点滴。
知人善任,慧眼识才,气度用才,胸怀容才。深入发掘每个员工身上的闪光点,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长处,最大限度的整合企业的人才资源,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推动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下,我们更加注重文化的构建与提升,公司不仅是工作的场所,也是员工精神的家园,在现代物质文明发达的今天,更需要精神文明来推动企业的目标实现!

行业资讯 | 国内首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法规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7-03-07 14:36:53
浏览次数:7697
分享:

中国首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3月1日起在广东省云浮市正式施行。

                         

      

                           

       记者从云浮市人大常委会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是云浮市首部实体法,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江壮宏表示,云浮近年来提出全面建设现代生态城市的发展思路,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面取得初步效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中共云浮市委研究同意,云浮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云浮首部地方实体立法项目,目的在于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转运等行为,不断改善当地农村环境卫生。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难题由来已久,《条例》施行后短期内改变现状的难度很大。”江壮宏说:“云浮将在每个村委会选择试点进行示范引导,我们有久久为功的思想准备,力争在三至五年内让《条例》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云浮市副市长钟汉谋在新闻发布会上称,云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赋予的权利和应当行使的义务规范自身,依法行政,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正确面对和主动接受来自人大、政协、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各方的监督。云浮市政府、各地将根据《条例》的规定,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并结合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配套和衔接。

                

       据了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借助专家、学者的力量来确保立法质量,《条例》草案还印发给云浮市人大代表以听取建议,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度。

据介绍,《条例》分为总则、垃圾处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条例》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罚款可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转载自:中国城乡环卫网

行业资讯| 广州今年启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

发布时间:2017-03-22 10:42:38
浏览次数:2155
分享:

      记者从广州市城管委获悉,最近广州生活垃圾分类又有新动作。今年我市将选取试点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广州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广州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分别已于13日、14日印发。

      方案提出,到2017年底,推行一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试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和机团单位等生活垃圾得到精准分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的体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得以稳定。

据悉,强制实施时间从3月15日起,至5月31日。

2020年底将推广至部分街镇

 记者了解到,“强制分类”将禁止建筑余泥、绿化、纺织、皮革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并重点做好餐厨垃圾分类。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所谓生活垃圾,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方案指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基本原则为“鼓励为主,强制为辅”,对城镇居民个人以鼓励为主,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而对城镇范围内的责任主体明确的公共机构、机团单位,强制其进行垃圾分类。同时“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并“完善机制,协同推进”。

      据悉,强制实施时间从3月15日起,至5月31日首先摸查强制实施区域或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强制分类宣传动员。

       6月1日至8月31日,在网站或媒体上公布强制实施区域或单位,第一批实施区域或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强制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9月1日起,开展对第一批强制分类试点区域或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12月起,总结第一批强制分类试点工作情况,继续有序推进并进一步扩大强制分类实施区域。

       2018年,广州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化。扩大范围包括所有酒店、宾馆、餐饮业、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等,以及优秀等级生活垃圾示范街镇。

       到2020年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从公共机构、机团单位、优秀等级生活垃圾示范街镇等逐步过渡到良好等级示范街镇全面推开,并逐步向农村地区辐射。


《广州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广州将在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7个区,各分别选取不少于两个行政村开展工作试点,逐步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将分四步进行。

试点实施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选取不少于两个建制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在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推广铺开计划,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推广实施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实施方案,建成一批有示范效应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行政村,推广生活垃圾分类的行政村不少于30%。

      全面铺开阶段。2019年起,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工作全覆盖,初步建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运行体系。


试点包括哪?

      今年强制实施范围为试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公共机构,包括全市各辖区的城镇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星级酒店、农贸市场、商场及国有企业等相关企业,建筑、园林绿化、纺织、皮革等相关行业。

根据方案,强制步骤将包括分类投放、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几个步骤。

      分类投放、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分类运输:要求区城管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在实施强制分类区域做好垃圾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

      分类处置:要求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证的服务单位进行处置。各区有害垃圾收集后临时贮存,再由市集中统一交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转载自:中国城乡环卫网

行业资讯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

发布时间:2017-04-11 09:05:19
浏览次数:2151
分享: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


《方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方案》明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同时鼓励各省(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和企业是实施强制分类的主体。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在对有害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其它类别进行分类。


《方案》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此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制要求的,从其规定。《方案》强调,要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并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确保分类收运、回收、利用和处理设施相互衔接。


《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气候特征、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2020年底前,在以下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1.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

3.鼓励各省(区)结合实际,选择本地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城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前述对有关单位和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应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逐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实施范围。本方案发布前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提出强制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二)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

(二)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三)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尚未建成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可暂不要求居民对厨余“湿垃圾”单独分类。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促进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创建活动中,逐步将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工负责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

(三)完善支持政策。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发挥中央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财政应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予以支持。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

(五)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行业资讯 | 2016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量同比增长3.7%

发布时间:2017-05-05 09:27:12
浏览次数:2708
分享:


       2017年5月2日,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编辑完成的《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17》(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十大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总量约为2.56亿吨,同比增长3.7%。2015-2016年我国主要再生资源类别回收利用表详见表1。2016年,我国十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值约为5902.8亿元,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影响,主要再生资源品种价格持续走高,同比增长14.7%。2016年,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四大类别的再生资源共进口3990.4万吨,同比下降2.8%。



①:2013年以前公布的废钢铁回收量数据主要是大型钢铁企业的数据,自2014年起,将中小型钢铁企业回收的废钢铁、铸造和锻造行业使用的废钢铁数量纳入统计范围。

     

②:2013年以前公布的废有色金属回收量中没有统计热镀锌渣、锌灰、烟道灰、瓦斯泥灰中废锌的相关数据,自2014年起,将从热镀锌渣、锌灰、烟道灰、瓦斯泥灰中回收的废锌数量纳入统计范围。



     《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回收废钢铁为15130万吨,同比上涨5.2%。其中,重点大型钢铁企业回收废钢铁9010万吨,同比增长8.2%;其他行业回收废钢铁6120万吨,同比上涨1.2%。2016年,国内主要废有色金属回收量约为937万吨,其中废铜回收量约为179万吨,废铝回收量约为443万吨,废铅回收量约为165万吨,废锌回收量约为150万吨。2016年,国内废塑料回收量约在1878万吨左右,同比增长4.3%。我国废纸回收量呈缓慢上涨趋势,全年回收总量为4963万吨,同比增长2.7%。2016年,我国“四机一脑”的回收量约为16055万台,重量约合366万吨。2016年全国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合计300.56万辆,同比增长8.3%,其中报废汽车回收量280万辆,同比增长7.7%,摩托车回收量20.56万辆,同比增长17.3%。拆解再生资源总量合计721.3万吨,同比减少17.3%。2016年,我国废旧纺织品回收量约为270万吨,同比增长3.8%。2016年,我国废旧轮胎产生量约3亿条,重量合1000万吨以上,再生橡胶产量达到440万吨,橡胶粉产量达到36万吨。2016年,废电池(铅酸电池除外)回收量约为12万吨,其中:废一次电池回收量约为3万吨,废二次电池回收量约为9万吨。2016年我国废玻璃回收量约为860万吨,同比增长1.2%。


     《报告》显示,行业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龙头企业竞争力逐步增强;二是以两网协同为代表的回收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三是回收行业创新步伐加快;四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向多品种拓展;五是包装废弃物回收日益成为热点。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也依然存在着互联网+回收盈利模式尚未形成、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大、行业标准规范缺失等问题。


     《报告》显示,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需求增速放缓,预计2017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将稳中有升,再生资源价格将有所提高;再生资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将进一步加快,对于化解行业整体产能过剩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驱动创新作用,向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最终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智能化物流;随着国际产能合作的开展,大型企业集团在全球布局的步伐加快。 

 



“冬奥蓝”带动清洁技术行业再度发力

发布时间:2016-12-03 10:29:41
浏览次数:2148
分享:


      环保问题特别是雾霾问题一直是部分国外媒体诟病北京、张家口申办冬奥会的重要问题。

今年731日,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宣布北京获得2022年的冬季奥运会举办权。从“APEC冬奥蓝,此次成功申办冬奥会,绿色奥运理念有望继续延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环保规划及项目治理将加速完成,相关清洁技术行业的投资有望大幅增加,未来5年内新能源、环保领域的增长预期被有力推动。


      环保问题作为目前京津冀地区可持续协调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挑战,需要严格的执法落地,真实的资金投入,以及包括政府、排污企业的共同承担。若京津冀能实现环保标准一体化,根据北京市地方环境标准,京津冀地区将出现环保设施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巨大需求。随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的不断深入细致,环保、新能源领域有望由此再度扩大市场规模。清洁技术行业再次备受关注。

我国清洁技术行业以人民币投资为主导


      据私募通统计,20082015年上半年,中国清洁技术行业的投资市场,一路走来可谓是一波三折2011年是近8年来,中国清洁技术行业投资热度最高的一年。2012年,受全球金融环境的整体影响,清洁技术行业的投资热度大幅下滑。2014年,受环境污染等问题集中爆发的影响,清洁技术行业再度发展。

      今年上半年,中国清洁技术行业共发生投资案例52起,披露投资金额案例43起,投资金额超过2.2亿美元,上半年平均投资金额达513万美元。投资活跃度环比大幅增长,投资金额同比大幅缩水。

在二级行业中,环保和新能源行业受关注度依旧相对较高。受我国技术研发实力整体偏低的影响,新材料行业的投资热度相对较小。投资轮次方面,A轮投资占比巨大,早期项目更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投资币种方面,中国清洁技术行业基本以人民币投资为主导,美元在国内清洁技术行业市场应用性不强。

清洁技术行业并购规模有望再创新高


      20082015年上半年,中国清洁技术行业并购市场持续走高。今年上半年,中国清洁技术行业共发生并购案例91起,披露并购金额案例90起,披露并购金额超过42亿美元,占2014年全年并购金额的62%。按照目前全国并购市场的持续火热,今年全年清洁技术行业的并购规模有望再创新高。

    今年上半年,中国清洁技术行业平均并购金额达4668万美元。并购规模再度增长,平均每笔并购金额接近5000万美元,并购事件所需资金量巨大。


      在二级行业方面,环保和新能源行业是中国清洁技术行业并购市场中的两大主流。环保行业并购热度较高,但新能源行业并购资金规模较大。其中,二季度中,环保和新能源行业的并购规模较一季度增长超过一倍,新材料行业的并购金额主要集中在一季度。

环保企业的上市成功率较高


      中国清洁技术行业上市市场在经历快速发展后大幅下滑,但这其中与国内经济环境不无关系。20122014年,国内IPO市场经历了停摆、重启的波折后重回正轨。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凸显,清洁技术行业的上市节奏开始重新加快。


      今年上半年,中国清洁技术行业共成功上市7家企业,披露上市资金超过25亿美元,占2014年全年上市金额的62%。受政策及环境的利好,预计下半年还将持续增长。


      中国清洁技术行业上半年平均上市金额达3.63亿美元。上市筹资金额环比大幅缩水,但较2014年同期相比,平均上市筹资额增长超过3倍。二级行业方面,受国家政策的利好,环保企业上市成功率更高,上半年共有5家企业上市。而新能源行业受二季度中国核电超大型IPO出现,整体大幅提高了行业占比。

在上市地点的选择上,IPO取消限闸后,国内市场又重回企业上市地点的首选,上海证交所、深圳创业板、香港主板总体占比超过85%。受中国核电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影响,上海证交所在上半年中国清洁技术行业整体上市筹资额中占比接近90%。而云南水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大额筹资也拉高了香港主板的占比,与此相比,内地的深圳创业板在上半年上市筹资稍显逊色。


      受政策及环境因素的利好,环保、新能源行业的市场机遇持续可期。由上可以看到,今年上半年,虽有众多支持政策接连出台,但资本市场对清洁技术行业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并购和上市领域,并购和上市资金规模持续走高,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及上市成本大幅增长,有望创下近年来的新高。

      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今年6月份在第四届全球智库峰会上表示,未来3年,我国将拿出1300亿美元治理北京及周边地区25万平方公里的大气污染问题。区域环境治理提速已成为必然,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环境监测等新能源、环保领域的相关产品有望率先发力。

      冬奥会的成功申办对防治污染能形成有力的倒逼。京津冀地区的环境治理将大幅加速,并将治理辐射到山东、内蒙古等周边地区,以保证京津冀环境治理的长期健康发展。另外,此次冬奥会申办成功,京津冀地区还有望统一完善区域环保标准,建立区域协调管理机构、跨区域环境考核体系,不同地区间的环保标准差异有望由此统一。


杜挺副厅长参加2016年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第三方评估结果新闻发布会并发言

发布时间:2016-12-03 10:37:08
浏览次数:2439
分享:


      112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6年度评估结果和《2016年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第三方评估总报告》。省人大环资委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省直单位出席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杜挺副厅长参加新闻发布会,汇报了全省农村垃圾管理方面的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自2014年起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第三方评估,目前,2016年度的评估工作已完成。据介绍,截至201610月,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率达到83.29%,村庄保洁覆盖面达到96.9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比例达33.97%,上述指标均提前完成2016年的既定目标。


      在硬件设施方面,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截至201610月底,全省69个“一县一场”项目建设任务中,63个基本建成,并且大部分已投入运营,惠来县、潮南区、潮安区和普宁市等4个项目在建,潮阳区和饶平县等2个项目未开工。其中,潮阳区启动棉北十二斗填埋场的升级改造工程,并对垃圾焚烧厂项目进行重新选址;饶平县加大力度,继续开展群众思想工作化解“邻避”问题,积极推动垃圾场的尽早开工。而1049个乡镇、约14万个自然村建成的“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其使用运行也在逐步完善和规范中。


      在软件建设方面,农村生活垃圾畅销保洁和运营机制逐步完善。全省约94%以上的村庄制订了村民保洁公约,配备保洁员开展村庄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工作。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市场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化、专业化机构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收运工作,政府加强监管,提高了工作效能,成效明显。


      杜挺表示,广东计划于2017年底全面完成对各地级以上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国家验收,继续将农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2017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并进一步强化指导和督查督办力度。指导各地积极化解“邻避”问题,重点督促惠来、潮南、潮阳、潮安、饶平、普宁等6个县(市、区)加快建成“一县一场”,并尽快投入运营,继续推进粤港澳地区新一轮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规划、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目前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比例达33.97%。对此,杜挺强调,将加强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鼓励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设施,打造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示范基地,组织召开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技术交流会,制订具体操作指引和宣传办法。因地制宜引导村庄和村民将生活垃圾中有机易腐垃圾分离出来,就地制肥堆肥或用于生产沼气;对农贸市场或集市产生农产品废弃物进行专项收集和就地处理;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要有临时堆放点,定期清运;城乡供销资源回收机构要服务到农村,及时收集农村和回收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在垃圾处理体系的规范运作方面,杜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资金保障,规范开展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督导各地明确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责任,对运营不规范的填埋场将督促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队伍进行规范作业,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垃圾管理,继续做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宣传工作,促进城乡垃圾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03 10:48:44
浏览次数:2578
分享: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了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建设、城管执法、交通、水务、农业、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和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制定标准)市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考评和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织考评;设立城市管理考评奖励基金,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八条(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责任区与责任人的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书面告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责任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无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责任区履行责任方式与自我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区监督检查)市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和标识、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第十一条的责任要求。
      第十五条(外立面管理)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进行清洗、修饰和整修。
      外立面形态确需改变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临街容貌管理)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走廊、屋顶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临街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户内侧。
      第十七条(道路挖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市政等部门因铺设、修复管道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道路标志设施管理)城市道路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指示牌内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杆线、指示牌或利用指示牌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道路容貌管理)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对不明晰产权单位的各类井盖,由所属镇(街道)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管理)临街铺面、单位、住户因装饰、装修需要临时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堆放的物料必须整齐并进行覆盖及规范围蔽,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第二十一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占用期满或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架空管线管理)在城市中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禁止新建架空管线。若以上区域确无实施条件需设置架空管线的,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按城市容貌标准进行设置。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乞讨和露宿人员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或报告,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民政部门开展乞讨、露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规划)各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安监、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佛山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安监、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佛山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广告设施设置布点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广告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户外场所开展举牌推介、沿街叫卖、巡游宣传、派发广告等经营性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场所、建()筑物、交通标志牌、城市绿地等户外空间或利用绿化树木设置横幅、布幔、彩旗、彩条、空()飘物、充气物等形式进行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乱张贴管理)沿街商铺、住宅外立面、窗户内外不得涂写、刻画、张贴。
()委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地管理)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施工实行湿法作业,做好防尘措施;
       ()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及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好密闭,无污水溢流现象;
       ()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以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核定的城市排水管道或水体,不得外泄玷污路面;
        ()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
        ()施工工地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十一)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时段进行施工,夜间施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施工工地及拆除工程管理)施工工地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禁止未报先建。工地外墙应张贴五牌一图”(“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拆除工程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备案文件须在拆除工程外墙张贴。
      第三十条(照明管理)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景观照明以及商业灯饰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划环卫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环卫工作监管) 健全环境卫生工作三级监管考核机制,即市对区、区对镇街、镇街对村居的考核。运用日常考核评比、重点难点督办等方式方法,逐步实现监管系统化、考核标准化、管理网格化、作业精细化、运作市场化的目标。
      第三十三条(新建环卫设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大型集贸市场、游()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使用。
      第三十四条(环卫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置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环卫机械化作业车辆非作业时间应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所,不得乱停放;环卫作业工具、设备非作业时间应摆放在环卫工具房等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摆放。
      第三十五条(环卫作业管理)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环卫清扫清洗保洁作业,并按照划分的等级、范围、频次,在规定的作业时间段内实施,保洁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实施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的,应由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范围、保洁频次等负责清扫保洁。
实行封闭管理或有明确业主的区域由业主或管理者负责清扫保洁。
环卫清扫清洗保洁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卫生管理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大小粪便及其他污物;
       ()从高空、建()筑物或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泼水;
       ()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各类设施完好,免费对外开放,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八条(公共厕所保洁)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蛆虫,墙壁、顶棚、挡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
       ()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
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
       ()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九条(公共厕所使用人禁止行为)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禁止下列行为:
       ()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集贸市场卫生管理)集贸市场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
集贸市场应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有环境卫生负责人。集贸市场内及周边责任区范围的环境卫生保洁应该达到下列要求:
       ()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和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无乱写乱画、乱张贴等污迹;
       ()无蛛网;
       ()每档应配备一个适合容积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整洁,无满溢,无使用垃圾箩筐;
       ()垃圾房干净整洁,无破损,无污水外流。垃圾日产日清;
       ()应配备配套公共厕所,配套公共厕所保洁达到三类公用厕所保洁标准。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并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置设施,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密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四十三条(垃圾回收与利用)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市、区商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餐饮垃圾应当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运输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
      ()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装载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倾倒。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排放、丢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按照责任区要求的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六条(外立面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外立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临街容貌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有关规定安装防盗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道路挖掘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道路标志设施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管线、杆线、指示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道路容貌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沟盖未及时更换、补缺或正位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占道堆放和搭建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临时建()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占道举办活动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及占用期满或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架空管线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架空管线,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广告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户外场所举牌推介、沿街叫卖、巡游宣传、派发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广告设置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乱张贴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沿街商铺、住宅外立面、窗户内外涂写、刻画、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有关户外广告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书面提请电讯部门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中标明的电信号码进行处理。
有关电讯部门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建筑工地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施工工地及拆除工程处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工地外墙未按规定应张贴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要求张贴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拆除工程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可以处拆除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照明处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清洗、修复、更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新建环卫设施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环卫设施管理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卫生管理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公共厕所使用人禁止行为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对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使用人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盗窃、损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集贸市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责令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动物卫生管理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及时清除其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垃圾分类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垃圾回收与利用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建筑垃圾管理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政府责任)违反本规定,市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未依法履行落实责任人、责任区范围等职责的;
      ()未依法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
      ()未依法处理责任人投诉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
      ()未建立、落实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的。
      第七十条(对违法行为的公示与信用评价制度)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信用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101日起施行。






济南: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走在全国前列

发布时间:2016-12-03 11:03:55
浏览次数:2129
分享:

 垃圾的处理水平,看似简单小事儿,彰显的却是城市发展水平。

 在济南,垃圾收运体系和处理技术已经走在全国前列。这里有全国乃至亚洲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焚烧发电厂,有全国一流的垃圾转运中心,同时也有全国一流的精细化收运管理体系。尤其是近年来,我市垃圾密闭化收运处置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当然,我市垃圾处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努力克服“木桶短板”是城管部门不断攻坚的方向。借助《济南市城市管理标准》的正式出台,我市对生活垃圾收集作业、二次运输、转运站保养管理及垃圾处理厂的管理全部划定“细标尺”,立下“硬规矩”,标准化、规范化、密闭化垃圾收运模式在全市统一推广并全面落地,这必将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迈上新台阶以及下一步垃圾分类利用产生深远影响。


先进小机扫车开进老旧小区


 城市扩张,生活垃圾随之急剧增长。当居民们还在睡梦中时,身着桔黄色工作服的环卫工人已在夜色中忙碌起来。

 一袋垃圾,从“出生”到“死亡”,甚至是“重生”,需要一套严密而强大的环卫系统来支撑。如今,在济南,它的处理已可以像一件产品一样,有了标准化“流水线”。源头标准化收集避免“二次污染”

 在天桥区工人新村南村一处垃圾转运站旁,多年从事电动车维修生意的老李乐开了怀。自从转运站重新改造后,他再也闻不到异味了。“以前转运站就是个垃圾大箱,污水经常流出来,我就隔着几米远,熏得厉害。”现在不仅没有异味,转运站还有人专门清洗和喷洒除臭剂,周边居民都竖起大拇指。

据了解,工人新村南村街道办事处日产垃圾40吨,原有的垃圾收集模式存在噪音扰民、二次污染、运输效率低等问题。今年,在市城管局和环卫管护中心指导下,工人新村南村街道办新购置小型机扫车2辆、高压冲洗机3台、洒水车1辆、保洁员电动三轮车55辆、电动平板垃圾运输车3辆及其他相关设备,同时改造提升垃圾转运箱3个、垃圾桶定点设置165处。

小区内的垃圾收集人员将生活垃圾通过桶换桶的形式直接运到垃圾转运站,然后直接倒入垃圾密闭化大箱内进行压缩处理,存量达到一定数量后,直接被运送到垃圾处理厂,这样就避免了“二次污染”。

同时,街办打破原有划片负责的环卫管理模式,实施“一岗一位”制度,为每位环卫工人配备电瓶三轮垃圾,实现捡拾垃圾、清运垃圾箱、环卫巡查等工作分别由专人负责,实现环卫作业机械化、垃圾运输的密闭化、环卫管理的科学化。天桥区环卫管护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模式已在全区全面推广普及。

“天桥一个30多年的老小区都已经达到这个水平,这也标志着我市垃圾收运的‘短板’已经逐渐完善,我市垃圾密闭化运输全面进入高位高效运行状态。”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途中环卫设施定时“洗澡”

早上6点,岔路街一处环卫设施清洗点内,两名环卫工非常忙碌,一天内他们要对岔路街环卫所辖区内180个垃圾桶冲刷一遍,冲刷完了再换上新袋子,有了这个冲洗设施,垃圾桶每天都会“洗澡”。据了解,这里是市中区新建的第6处环卫设施冲洗点。

在清洗点旁边的墙上,挂着各项清洗作业方式的清洗流程,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作业要求进行。而在历下区,环卫设施清洗则更加先进,垃圾桶像自动化洗车一样,排队进入,很快被自动清洗干净。


市中区一环卫设施清洗点,环卫工在清洗垃圾桶


 进一步提升环卫设施的精细化管理,是垃圾收集实现密闭化运输的题中之意。为确保收集到的垃圾能够在密闭环境下直运垃圾处理厂,我市近年来大力开展垃圾大箱“去箱换车”活动,垃圾大箱如今已经成为历史。同时,我市不断加大大型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市区内中小型垃圾转运站大量减少。2013年起,我市逐渐推广密闭化收集运输模式,经过创卫期间不断提升巩固,目前全市密闭化收集转运率达到90%以上,部分区域达到100%


末端每年90余万吨垃圾“变废为宝”

垃圾的涅槃之行最终在垃圾处理厂完成,在这里,它将会以另外一种形式“重生”。

在位于济阳县孙耿镇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一袋袋垃圾被投进一个巨大的垃圾池中,它们在池中停留57天做发酵处理,之后被送入焚烧炉中焚烧。

济南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2010年建成投入运行,是当时亚洲最大的单体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在每天可焚烧垃圾2500吨,年发电2.7亿度。近年来,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我市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目前每天将近4000吨,焚烧发电厂已经不能满足处理需要,一部分需要填埋处理。据了解,光大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目前已经立项,预计今年年底前将会开工建设,设计焚烧规模为每天750吨。



战略突围撬动发展新格局 PPP热度直线上升

发布时间:2016-12-03 13:52:34
浏览次数:2440
分享:

 2015年,有一个词从年前火到年尾:PPP。伴随国务院一纸公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发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号角再度吹响。目前,PPP的热度依然方兴未艾,众多项目因为PPP模式从蓝图变为了现实。那么,“PPP”究竟有多重要?为什么我国越来越热衷“PPP”?


战略突围撬动发展新格局 PPP热度直线上升


 曾几何时,PPP遇冷、民间资本观望还让业界忧心。但转眼间PPP项目突然变得热起来,各类社会资本跃跃欲试。 

 一年前,伴随国务院一纸公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发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号角再度吹响。一年后,山东、广东、河南等政府积极响应,推出众多公共设施与基础建设项目、水务、交通、环保领域成为焦点,咨询、金融、法律行业迅速跟进,投资格局深刻改变,PPP成为大众热点与焦点。

 这一年,地方上报的PPP项目总投资达8.7万亿,据发改委公布的第一批推介项目显示,有329个项目已经签约,签约率为31.5%。第二批PPP推介项目,共计1488个项目、总投资2.26万亿元。

 目前,PPP的热度依然方兴未艾,众多项目因为PPP模式从蓝图变为了现实。PPP越来越热。那么,PPP究竟有多重要?为什么这么受热捧?


 国家力挺PPP

 这是国家供给侧改革措施中的重要一项

 PPP项目让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仅仅是融资手段,应该放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环境下,从国家简政放权、地方经济健康、财政增收的角度去看待,PPP具有很高的战略性考虑。

 “国家力挺PPP,以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不仅看重PPP在解决地方融资难题上能发挥作用,更愿意看到PPP对冲经济下行压力、稳定经济增长的成效。”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


 地方政府热衷PPP

 这是地方政府减轻投资支出压力的重要方法

 地方政府越来越热衷于PPP背后的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债务越来越高,很难再去靠传统的模式去融资,然后出钱兴建基础设施。PPP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经济如今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经济方面震荡筑底、金融方面紧缩整固、产业彼此之间又处在博弈孵化的阶段。而地方政府过多依赖传统的投资模式,带来了政府债务规模较高。

 截至2015年底,全国地方政府的负债率已经高达86%。之前政府在城市兴建基础设施,多采用BT(建设—移交)融资模式,但后续的经营不善等弊端,导致多地的商业银行大批削减甚至不再批准BT项目资金,造成地方急缺建设资金,因此,PPP模式如今愈发受到政府欢迎。


 企业热衷PPP

 这是企业转变商业模式的重要途径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建生表示,对企业而言,PPP模式是适应宏观经济形势、转变商业模式的重要途径。同时,PPP项目具有十分积极的业务前景:预计未来几年PPP项目的市场规模不会低于2万亿,尤其是对建筑企业而言,在亚投行和丝路基金带动下的“一带一路”,高达6万亿美元的项目多以PPP模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PPP项目如今很受欢迎,也让很多社会资本欢迎,但它并非社会资本的盛宴,更不是地方政府的“提款机”,应重在落实。


佛山市“互联网+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整体规划设计与咨询

发布时间:2016-12-03 10:40:52
浏览次数:2422
分享:

      2016年1110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召开了佛山市“互联网+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整体规划设计与咨询专家评审会,邀请5位专家对《佛山市“互联网+环境保护”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佛山市“互联网+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及项目概算》(以下简称“概算”)进行了评审。



      会上,市环境保护局介绍了项目背景和基本情况,清华大学介绍了项目成果并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和答疑。与会专家对规划和概算提出了宝贵建议,并一致认为项目规划设计技术路线较清晰,调研充分,内容较为全面,对佛山市深入推进“互联网+”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意通过项目评审。最后,专家组讨论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


      下一步,项目组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山东成功研发第三代垃圾处理技术 检测数据优于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16-12-03 12:04:07
浏览次数:2396
分享:

 随着山东省城乡经济发展、人口增多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增长迅速。农村生活垃圾也开始与城市趋同,城乡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约为0.9kg/日到1.1kg/日,如此计算,那么全省一年垃圾产生约3200-4000万吨,垃圾“围城” 、“围乡” 现象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污染生态环境和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


    2015年山东省科技人员自主创新的第三代垃圾处理技术取得成功,项目完成4个月的连续试生产运行,检测数据全部优于国家排放标准污染,已于20151216日通过环保验收。“这将为大力推广环保创新型垃圾处理方式,培育新兴环保产业, 探索出一条节地、节能、清洁高效再利用垃圾资源的新路子来。”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政府参事、山东财经大学教授郭松海建议,着力发展第三代垃圾处理创新技术产业。


11年前德国已全面禁止垃圾直接填埋

 据郭松海介绍,目前,国内外有三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山东省处理技术的运用和全国一样,主要在使用一、二代技术,第三代垃圾处理技术在山东省也已运行成功。

 第一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填埋和堆肥,在山东省各地仍大量存在。但随着城乡垃圾增加,填埋场的设计使用寿命已大大地缩短,郭松海认为“后续十分困难”。如潍坊安丘市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为13年,但仅投用两年多使用库容就用去约1/3;滨州博兴县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仅投用5年使用库容就用去了近80%

 现有垃圾填埋场的寿命多半无法达到预期规划年限,需要不断的增建扩容,宝贵的土地资源被浪费。郭松海担忧“由于山东省土地资源紧缺,加之群众环境意识提高,其选址越来越艰难,几乎是难以为续”。

除受土地资源限制外,不管是简易填埋还是卫生填埋,垃圾堆积产生的渗滤液与所含重金属对地下水与土壤的长期潜在污染威胁都不可忽视。垃圾填埋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认为是不可持续发展的垃圾处理手段。例如在德国,根据《德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条例》(TA Siedlungsabfall)与《德国垃圾填埋条例》(Abfallablagerungsver-ordnung)的规定,已于200561日起全面禁止垃圾直接填埋。



环保人士“反对垃圾焚烧”


中国原生垃圾成分复杂 直接焚烧易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代是目前广泛采用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最早从欧洲发源,伴随着多年来不断的优化成熟,已经慢慢形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解决方法。燃烧垃圾进行发电对垃圾中所含有的热值进行了充分的利用,减量化程度高,处理周期短,燃烧热能可发电或供暖。郭松海说,在山东省使用这种技术约有20个厂家,焚烧处理垃圾已超过全省处理生活垃圾量的20%

 但是由于中国原生垃圾含水率高,成分复杂,直接焚烧需要特别谨慎的对排放烟气与飞灰进行处理,以避免产生二噁英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由于现代社会里公民不断增强的环保卫生意识与健康意识,垃圾焚烧项目经常在规划与选址的时候遇到困难,容易引起市民的担忧。

 “在防止二次污染上,需增设烟气处理系统以去除有害物质,费用昂贵”郭松海表示,垃圾焚烧发电厂初始投资大,运行费用高。2011年,济南市投资8.9 亿元,建成垃圾焚烧发电厂,4 条生产线每天处理垃圾2000 吨。

 山东成功自主研发第三代垃圾处理技术 检测数据优于国家标准

 2014年3月,在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德国总理默克尔的见证下,我国企业与德国欧绿保集团签约在广东省揭阳市中德金属生态城共建包括第三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即绿色煤炭)、餐厨垃圾等欧绿宝资源再生基地。

 会后,欧绿保集团董事长建议中国不要走德国的弯路,在技术路线选择上,可以考虑选择从第一代跳到第三代垃圾处理技术,以更小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早日破解垃圾围城。

 郭松海介绍,第三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名为机械物理/生物稳定化技术,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减量无害资源化处理,从废弃物中分离出有价值的材料及物质,并最终将剩余物制作成垃圾衍生燃料,广泛应用于电厂、水泥厂等企业生产,也被称为“绿色煤炭”。

 山东省科技人员的经长期艰苦努力,自主创新的第三代垃圾处理技术取得成功,经专家论证,其技术已近成熟。在临沂市高新区以BOO方式投资建设300t/d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已完成了4个月的连续试生产运行,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已处理垃圾1.6万余吨;环保检测,检测数据全部优于国家排放标准污染,无垃圾渗沥液外排,其中多项污染物未检出。郭松海说,项目已于20151216日通过了由临沂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验收。

 该技术是结合山东省混合收集、成分复杂、含水率高、厨余垃圾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特点,对混合垃圾经破袋、磁选、破碎、筛选机械减量处理后,将剩余垃圾生化处理,研发了系列生物菌和生化处理工艺设施,利用除臭菌对垃圾产生的恶臭气体进行降解,解决了垃圾臭味污染难题;利用煤化菌使厨余等有机垃圾碳质化,极大提高垃圾热值,不需要再添加煤、油助燃; 利用耐高温菌低成本地解决了垃圾干燥和高浓度渗滤液净化处理问题,最终产生生物质燃料(绿色煤炭), 经检测热值可2800-3500kcal/kg, 其燃烧或经热解气化成清洁燃气进行发电利用,产生高温可使产生二噁英的前体物苯环类物质裂解,大大减少了对环境污染,解决了原生垃圾直接焚烧处理存在的污染问题。

 该技术实现了垃圾热能清洁高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是对山东省现有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理方式的突破创新,其技术经查询填补山东省乃至国内技术空白。该技术优点是,占地面积小(处理规模500t/d项目,占地48),投资少(处理规模1000t/d项目,投资约1.8亿元),建设周期短,对周边环境影响小,可以在城市及城镇各个区域实施分散布点建设,资源集中利用,大量减少垃圾中转、长途运输导致的交通压力,该技术方案对于节省土地资源、节省政府财政支出、快速解决垃圾处理难题、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集约化处理, 可以用最少的经济投入换来最有效的垃圾处理过程和结果,综合效益明显。

“这将为大力推广环保创新型垃圾处理方式,培育新兴环保产业, 探索出一条节地、节能、清洁高效再利用垃圾资源的新路子来。”郭松海说。


新政丨国务院法制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7-08-15 09:47:47
浏览次数:2521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一)政府负有提供责任;

     (二)需求长期稳定;

     (三)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适应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当积极稳妥、依法合规,遵循平等协商、诚实守信、长期合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第六条  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综合性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合作项目的发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组织开展前期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作项目的名称、地点以及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建设运营内容及标准、运作方式、预期产出;

      (三)合作项目期限;

      (四)社会资本方回报机制;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分担;

      (六)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资产的处置;

      (七)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涉及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或者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的,应当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评估应当形成明确结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形成的评估结论,对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作出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决定。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应当确定相关部门、单位作为政府实施机构,负责合作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将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向社会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方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作项目的特点和建设运营需要,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有利于合作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率提升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项目协议;设立专门负责实施合作项目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合作项目协议由政府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

 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实施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协议应当符合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文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项目的名称、内容;

        (二)合作项目的运作方式、范围;

        (三)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四)合作项目期限;

        (五)社会资本方取得收益的方式、标准;

        (六)风险分担;

        (七)服务质量的标准或者要求;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的移交;

        (十一)合作项目协议变更、提前终止及其补偿;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设立项目公司的,合作项目协议应当载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股权变更限制以及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协议履行的担保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合作项目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合作项目协议中应当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根据合作项目运营的绩效进行相应调整。

由使用者付费或者政府提供补助的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协议应当载明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十八条 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的设施、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不得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

禁止以前款规定的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方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

对实施合作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对参与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时已经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查。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实施合作项目,提供持续、安全的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且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已经作为评审因素予以充分考虑的,可以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合作项目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公示变更事由及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内容涉及财政支出事项变动、价格调整的,应当先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履行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合作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合作项目运营期内,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第二十七条 出现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合作项目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作项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二)因社会资本方严重违约,危害公共利益;

      (三)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

    因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导致合作项目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资本方合理补偿。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按照约定需要进行项目资产移交的,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对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因社会资本方原因致使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价值非正常减损或者使用寿命减少的,应当根据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相应扣减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或者由社会资本方以其他方式补偿。

    第二十九条  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或者合作项目协议提前终止,对该项目继续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因合作项目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原社会资本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合作项目实施中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合作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验、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影响合作项目的正常实施。社会资本方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价格或者财政补助进行调整的机制。

 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合作项目档案,将合作项目发起、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存档备查。

社会资本方应当妥善保管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在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合作项目发起、社会资本方选择、合作项目协议订立、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合作项目重大变更或者终止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合作项目的发起和实施进行监督。

对社会资本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或者对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记录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项目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作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组织抢修。

    第三十七条  合作项目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临时接管合作项目。社会资本方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因合作项目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九条  因合作项目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机构提出专业意见。第四十条  因合作项目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社会资本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合作项目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政府实施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未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意见;

      (二)未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或者未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三)未向社会公布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四)未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或者未向社会公示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

      (五)未按照规定与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合作项目协议;

      (六)在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或者约定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七)未按照规定对社会资本方移交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合作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

      (二)未将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或者未按照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三)未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合作项目档案;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公开合作项目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公司从事与实施合作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  

      (二)在合作项目实施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

      (三)将合作项目的设施、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上述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合作项目争议解决期间,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

      (五)未妥善保管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有关资料。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营已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立法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深入开展前期论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快速推进,成效明显。与此同时,实践中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合作项目范围有泛化倾向,合作项目决策不够严谨、实施不够规范;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特别是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政出多门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20167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立法工作进度,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此项立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可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重在引导规范。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把明确导向、稳定预期,规范行为、防控风险作为立法的重心,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力求备而不繁。既要确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主要环节的基本制度规范,确保有所遵循,又要避免贪大求全,防止规定得过细过死,为行业和地方根据实际进行探索和改革留有空间,并发挥相关配套文件、操作指南、示范合同文本等的积极作用。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调整对象。

    根据我国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PPP立法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第二条第一款)。为了加强规范引导,避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泛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第三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涉及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综合性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八条)。为加强国务院层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在总结地方政府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第三款)。

   (三)关于合作项目的发起。

    为保证合作项目的正确决策,为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需要从源头上对合作项目的发起进行规范。对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合作项目发起的主体和依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以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在组织开展前期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规范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规定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合作项目建设运营内容及标准、运作方式、预期产出、合作项目期限、社会资本方回报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分担、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资产的处置等内容(第十条第一款);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并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必要性、合理性组织开展评估;涉及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或者补偿以及政府分担风险等财政支出事项的,应当提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是规范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和公布。规定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四)关于合作项目的实施。

    为严格规范合作项目的实施,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规定政府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并将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是规范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政府实施机构与其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应当签订合作项目协议,并明确规定了合作项目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合作项目的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第十六条);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以及由政府为合作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第十八条)。三是规范项目公司活动、股权转让及项目资产的用途,规定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实施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第二款);合作项目的设施、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不得用于实施合作项目以外的用途,禁止以上述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十九条);社会资本方在合作项目建设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合作项目运营期内,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前提下,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第二十六条)。四是规范合作项目协议的变更和提前终止,规定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合作项目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公示变更事由及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内容涉及财政支出事项变动、价格调整的,应当先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履行规定程序(第二十五条);出现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作项目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社会资本方严重违约危害公共利益以及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的,可以提前终止合作项目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五是规范项目资产的移交,规定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按照约定需要进行项目资产移交的,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对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因社会资本方原因致使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价值非正常减损或者使用寿命减少的,应当根据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相应扣减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或者由社会资本方以其他方式补偿(第二十八条)。征求意见稿关于合作项目实施的规定体现了两个导向:一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实施合作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对参与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时已经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工程、设备和原材料等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且在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已经作为评审因素予以充分考虑的,可以由社会资本方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第二十四条)。二是强调守信践诺、严格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特别是严格约束政府行为,着力消除社会资本方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后顾之忧。征求意见稿在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条)的同时,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回报有无保障以及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第六条);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第二十条第二款);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方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因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导致合作项目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资本方合理补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五)关于监督管理。

    合作项目的实施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必须强化监督管理。对此,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加强对合作项目实施中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合作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价格或者财政补助进行调整的机制;建立合作项目档案;依法公开合作项目的相关信息;记录社会资本方、中介机构、项目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制定并及时启动合作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合作项目协议提前终止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必要时临时接管合作项目。二是规定了社会资本方的相关义务,包括按照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妥善保管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在合作项目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对政府有关部门临时接管合作项目给予必要的配合等。三是规定了社会公众有权对合作项目的发起和实施进行监督。(第四章)

   (六)关于争议解决。

    根据合作项目的性质、特点,征求意见稿对合作项目争议规定了以下解决途径:一是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八条);二是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三是因合作项目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机构提出专业意见(第三十九条);四是社会资本方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四十一条)。为确保公共服务的持续提供,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合作项目争议解决期间,协议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作项目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第四十二条)。

    此外,为严格责任追究,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第六章)

张平文院士:2019年环卫产业或将迎2200亿市场

发布时间:2016-11-23 13:57:38
浏览次数:2766
分享:

   



      近几年,大数据蓬勃兴起。而“人多、面广、事杂”的传统环卫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目前,国内环卫行业信息化建设主要经历了环卫监控、数字环卫、智能环卫和智慧环卫几个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运用,“互联网+环卫”的智慧环卫管理模式,不断取得良好效果。

      1028日,由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智慧环卫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一届中国智慧环卫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论坛现场发布2016智慧环卫产业发展报告,并由行业专家系统讲解环卫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借此机会,中国城市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张平文,从大数据角度解读智慧环卫。张平文预计,到2019年,环卫产业(含环卫设备、环卫服务、垃圾处理)总规模将迎来超过2200亿元的市场空间。


中国城市报:把大数据和环卫结合在一起,这有何优势?

      张平文:信息化能优化流程。比如很多垃圾桶,到底摆在什么位置,多长时间清理一次,摆放多大容量,这可以通过大数据非常精准的测算出来。另外,大数据还能减少库存,化解过剩产能。


中国城市报:目前,智慧环卫是一个热门词,其在中国各大城市的发展现状如何?哪几个城市做的较好?

      张平文:大数据的发展情况是由需求决定的。照理说,发展最快的应该是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但贵州的大数据现在也很火,这和贵阳市委书记的重视分不开——他曾任职北京中关村的负责人,因此深知大数据的重要性,也就把大数据思维带到了贵州,大贵州就成了大数据的中心。未来,上海在这方面的潜力也很大。


中国城市报:不少人提到大数据,都觉得很艰深,您能举个例子,大数据如何能提高城市的环卫水平,让市民受益?

      张平文:城市公共厕所,最能体现一个城市的环卫与政府管理水平。我们经常看见女生厕所门前要排队,为什么男女生厕所的位置就必须一样多?这个问题通过大数据很容易就能解决。在一个公园里,哪个区域人流多,男女人数比例是多少,两类人使用厕所的平均时长各多少等,都可以通过大数据反馈后,得到最佳的分配方案。


中国城市报:大数据目前的发展状况如何?它还能在哪些方面提升城市生活水平?

      张平文:大数据是信息化时代的载体。以前也有数据,而近些年大数据发展迅猛的原因是,存储设备越来越便宜、计算设备越来越快,低成本和新技术给其创造了良好土壤。

大数据有个特点,即大数据用的人越多,就越准确。举个例子,百度、高德地图等软件规划出来的路线图,远比公路上的指示牌准确得多。通过手机搜集到的大数据,可以判定一个人的方位,运行速度等,越多人在使用,这个数据反馈的信息就越精准。


中国城市报:您之前提过,智慧环卫拖了智慧城市的后腿,这如何理解?

      张平文:智慧环卫是智慧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往往拖了智慧城市的后腿。环卫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目前不管是在形象上、薪酬待遇、人才储备上等,都并不太理想。人们谈起大数据,都是一些高大上的行业,高端人才普遍年薪在60万元以上。把大数据和环卫结合在一起,现在企业愿意支付的数据分析人才年薪一般只有20万元,这就很难吸引到优秀人才。说到底,还是意识不够。


中国城市报:在发展智慧环卫这方面,现阶段还有哪些障碍?

      张平文:目前环卫行业的企业规模都较小,另外大量的数据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如何实现融合、实现行业和企业间的跨界,这是需要思考的。拿我自己最近研发的一个雾霾系统大数据平台为例,最难的地方在于不知道污染源在哪,这就意味着政府的“信息开放”很重要。


中国城市报:在中国,大数据未来的前景如何?

      张平文:中国的大数据前景非常好,缺的是人才,但是我们有市场。大数据能极大方便人们的生活,过去我们总在模仿,将来要更注重创新。

行业资讯 | 生活垃圾分类不妨循序渐进

发布时间:2017-04-14 09:16:27
浏览次数:2825
分享:

       为了让扔垃圾更简单,今年北京市开始试行“大小桶”干湿分离模式,小桶专收厨余垃圾,大桶专收其他类垃圾。用北京市城管委固体废物管理处负责人的话说,在垃圾分类初期,应降低对居民分类意识和分类知识的要求,采取最直观、最简便有效的分类方法,尽量减少居民在识别垃圾类别上的困惑。



       这种先从前期垃圾投放入手,循序渐进向精细、高效的垃圾处理目标迈进的做法,有其现实意义。众所周知,为了破解“垃圾围城”难题,各地积极推广垃圾分类,然而,尽管倡导多年,但效果普遍不尽如人意。其中,居民垃圾分类意识不强、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是很重要的原因。

      

       垃圾处置涉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有业内人士建议,当前情况下,从终端处理环节做起,先把处理方法设定好,再去倒逼前端家庭、社区的分类环节,不失为一项可行之策。目前,受种种因素影响,以填埋、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改变,那么,前端的垃圾分类投放就未必要一步到位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进行精细分类,只要先进行干湿分离,即可提高焚烧处置效率。随着各项条件和技术的逐步成熟,再逐渐对垃圾进行集中机械化分类和资源化处理。

      

       有句话说得好,“欲速则不达”。现在,许多城市在推进垃圾分类处理方面,初衷挺好,相关举措也不乏可资圈点之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其管理者往往未顾及当地实际情况,目标过高,操之过急,结果反倒是走了弯路,甚至只能在原地踏步。像北京市这样,因地制宜一步一步地来,扎扎实实做好眼前工作,只要坚持不懈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一定会不断向好,一点一点接近预期目标。


转载自:中国城乡环卫网

行业资讯 |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广东省反馈督察情况,其中垃圾处理问题扎心!

发布时间:2017-04-15 09:29:28
浏览次数:2490
分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东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7年4月13日向广东省委、省政府进行了反馈。反馈会由马兴瑞省长主持,陆浩组长通报督察意见,胡春华书记作表态发言,翟青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广东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提出的“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要求,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主体责任,以实际行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排头兵。


      广东省注重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研究出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年9月专门成立由省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珠三角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统筹推进全省水污染治理工作。省政府常务会每两个月专题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能够落实到位。特别是在大气环境治理上早谋划、早行动,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珠三角地区在全国三个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区率先整体达标,创建了国家重点城市群空气质量达标改善的成功模式,为全国大气污染治理树立了标杆。


      广东省注重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全国率先建立实施生态严格控制区空间管制政策;在推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过程中,加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在珠三角地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资源能源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严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在全国率先对火电行业实施大气主要污染物“倍量替代”。201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40.5%,不仅增强了区域经济竞争力,也从源头上降低了污染排放总量。


      广东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制度,与广西、福建、江西分别签订省际生态补偿协议。大力推进绿色金融,在全国率先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体系。颁布了《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为解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选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广东省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严查严处群众举报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截至2017年2月底,督察组交办的4350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6248家,立案处罚3346家,罚款1.38亿元,拘留118人,约谈1252人,问责684人。


      督察指出,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有效治理难度加大,环境质量与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仍有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环境保护推进落实存在薄弱环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失之以宽,导致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环境保护的压力感受不足。在环境质量考核子项中,对完成跨界河流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的有加分,对没有完成的无扣分,难以对地方形成压力;在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考核子项中,要求对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重点项目未批先建等问题予以扣分,但2015年实际考核中,有些地市没有扣分到位,考核作用难以发挥。2013-2014年,广东省对广佛交界河流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但在水质继续恶化的情况下解除省级挂牌,工作流于形式。 


      不担当、不敢担当问题也比较突出,遇到问题“绕着走”。 粤东地区一些地市在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工作不细、不实,群众意见很大。汕头市潮阳区垃圾处理设施三年三次变更选址,至督察组进驻时仍未开工,导致区域垃圾无序堆放,污染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在处理群众环境诉求时,态度消极、久拖不决,常常使小问题拖成大问题。


      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统筹协同不够,一些地方治水工作急功近利,治标不治本,导致钱花了,活干了,但效果甚微。深圳市在茅洲河等流域污染治理中,大量采取箱涵截污,导致清污不分、雨污不分,截污效果大打折扣。还有一些地方在工作中缺乏久久为功的韧劲,治一阵、松一阵。广州市曾先后投入300多亿用于水污染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后续措施没有跟上,工作缺乏连续性,导致污染反弹,截至督察时,全市51条重点河涌中有35条为黑臭水体。


      二是部分地区水污染问题突出。2016年全省69条主要河流124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由2013年的85.5%,下降为77.4%。广东省“十二五”规划要求建成污水收集管网1.4万公里,但实际只完成9000余公里。广州市“十二五”计划建设1884公里污水管网,实际建成590公里,只完成目标任务的31%。截至2016年底,深圳市污水管网缺口达4600多公里,全市污水收集率不足50%。中山市2012年以来投资约21亿元建成949公里管网

2018两会:环保话题再次聚焦

发布时间:2018-03-23 09:59:24
浏览次数:3405
分享:

       环保即是国策,2018年两会刚刚在3月20日落下帷幕过去,环保话题再次聚焦。


外废进口

      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今年的环保工作重点提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下降3%。严禁“洋垃圾”入境。严控填海造地”,其中外废依然被单独重点关注。政策方面,自2018年3月1日起,外废新标准正式实施。


垃圾分类

      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的目标、垃圾分类的类别、激励机制等内容,46个城市将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而住建部又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确定今年3月底前,46个重点城市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到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垃圾分类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国家重视程度又有增无减,所以在今年两会中,垃圾分类话题有望大放异彩。


快递垃圾

       目前中国的快递已发展到每年400亿件,而且每年还在以100亿件左右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每年40亿个包装箱、近80亿个塑料封套、40亿个文件封套、400亿张包裹运单以及大量胶带正为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



回顾2017年影响较大的环保成绩

环保督查

       “史上最严”环保督查在2017年全面爆发,环保行业全年笼罩在环保整治的高压态势之下,从年初到年尾,从中央环保督查到地方“两断三清”,“斩污利剑”挥向了成千上万的“散乱污”企业,问责人数达到近1.68万人。


排污许可制

      2017年8月,环保部正式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覆盖了水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管理行业。至此,排污许可制开始渐次铺开,实现“一企一证”精细化管理。


环保税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现行排污费更改为环境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


中央环保督察

       从2015年底到2017年底,短短两年时间,环保部已经对全国完成了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成功刮起了“绿色风暴”,各地已经因地制宜出台或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240多项,据悉,不少地方正在或拟定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巩固中央环保督察的成果。

       

       环境保护不是我们一代人的事,在国家大的政策引导之下,我们为之庆幸,我们生在这个让我们国家变得更美好的行业,我们的每一个小小的举动,不仅改善了自己的生活,更在构建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环保即是国策,2018年两会刚刚在3月20日落下帷幕过去,环保话题再次聚焦。

了解详情 >>
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
佛山市环保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2号三山科创中心7座702室

版权所有: 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粤ICP备16094673号

联系方式:

0757-86763543

传真:0757-86763543

版权所有:广东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粤ICP备16094673号     技术支持:凌聚科技